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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20年:为何常按1%~3%征收?

发表于2013-03-22

“二手房交易征税20%”的国家思路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发表于2013-03-22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征税20%”的规定已存在了20年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发表于2013-03-22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发表于2013-03-22

记者查询后得知,上述1999年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3-22

为何一直按1%~3%征收?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正式下发,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上述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二手房交易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针对上述问题,国税总局的《通知》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统一征管程序,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发表于2013-03-22

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上述相关政策发布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开始对上述框架性政策进行细化。以上海为例,2006年该市要求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要到相关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房屋原值凭证、银行结息清单等。

发表于2013-03-22

面对20%的个税税率,任何试图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获利的交易者都在力图规避。比如,2008年8月份北京望京地区的二手房价格为8000多元/平方米,而现在的单价则攀升到3万元。如果一个业主在2008年最低点以80万总价购入,那么2013年则升值到了300万元。按照所得部分税率20%来计算,则需要缴纳54万元的税款。胡景晖反问记者:“谁愿意去缴这么多的税?”“旧政策”释放新恐慌 一位中国房地产协会高层管理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政策存在这么久,现在再度重申,并不是说中央知道这项政策有明显效果却藏起来留到最后用。我个人认为是因为以前确实有很多住房无法确定原值,而现在随着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进步,此政将更易操作,以便抑制投资和投机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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