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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停车位 业主的权利在哪儿

发表于2013-06-06

一、占用小区公用道路、绿地的车位及租金归属
车位归属
能否收取占用业主公用部分建成的停车位租金决定权在于全体业主。《物权法》规定,占用小区公用道路、绿地建成的车位应当归业主。因此,如果小区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收取车位租金,可以收取地上停车租金。
租金归属
该部分租金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土地租金收益,业主已经分摊了土地出让金,该部分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二是车辆管理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看管车辆提供了服务,该部分收益应当归物业公司,但是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收取了管理费之后,就应当对业主的车辆安全承担保证义务。
二、地下停车位
《物权法》规定,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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