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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后悔权”的后遗症

发表于2009-06-15

近日,购房“后悔权”消息经媒体一出,立即引起地产行业的专家、开发商以及很多百姓关注,在网络上赞成和反对之声不断交锋,公婆都有理,个人觉得如果真的推行了购房消费的“后悔权”后,将产生一些后遗症,如下阐述。

1、2009年社会将流行一个全新的名词:后悔房。对于房地产营销人来说,在销控表上将标注这是“后悔房”;在推广中会出现“本楼盘无后悔房”,或者“特推后悔房5套,血本价先到先得”。从大的层面来看,“后悔房”的出现,将给稍微有点回暖起色的楼市重新打入寒冬。

2、“后悔权”的推行,将给目前楼市流传“左手卖出,右手买进”开发商们的“非合法”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对楼市的规范起到不良的后果。对于原先良性竞争的市场,开出一道门,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恶化。

3、“后悔权”的时间界限暂时未动,有关消息说,“后悔权”制度只是给了消费者一个考察房屋质量的期限。按照目前房屋在交付使用前,是需要相关政府质量部门验收的,假如将这个验收权给予业主“试住”去感受房屋的质量,这个后果是可怕的,因为购房的大部分业主不是这行的专家,除了看到房屋漏不漏水等表面问题,而真正房屋存在的内在问题谁来解决?假如还存在质量验收部门,那么为什么不一次将房屋验收完成?而非让业主自身再去折腾了!

4、业主购房是需要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假如可以后悔,那么合同的契约精神何在?合同的双方平等权何在?可以这么说,如果真的推行“后悔权”,那么开发商自有对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再补签一个补充协议:业主自愿不享受“后悔权”的协议。

5、“后悔权”是业主入住房屋后产生的后悔,这就是说这个业主已经消费了这个房子(阶段的消费),如果退房,那么这个“后悔房”折旧成本如何计算?由哪些部门来鉴定,假如由相关部门来鉴定,那么这相关部门执法的依据,折旧的计算标准都需要制定,只要涉及到人为的行为,就会再一次产生不公正性,最后吃亏的还可能是业主。

6、“后悔房”再次面市的时候,是二手房还是非合格的一手房。房屋成交涉及到政府的很多部门,如果“后悔房”开始运行,那么相关的税费如何退,退得比例是多少?这些由哪些部门来办理?这么多的问题存在肯定需要增加新的部门来办理,这样无意间让业主购房的时间、费用成本都在增加。

7、我们推行“后悔权”,那么存在哪些问题可以后悔?我们大部分业主都是好的,假如存在小部分“刁民”,恶意进行退房,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即使我们制定了一套 “后悔权的标准”,这也需要我们政府成立新的房屋后悔权鉴定部门,这间接增加了房屋交易的成本。

最后补充一点,我们常说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与其等后悔,不如做好事先控制,进一步加强对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验收和监控,加强对开发商房屋开发过程的监控,这样产生的效果绝对好于亡羊补牢。

新闻来源: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6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发表于2009-06-16
不是这样吧,我不是很赞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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