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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日话题】年夜饭怎么吃?吃年夜饭遭遇侵害您会选择忍气吞声吗?

发表于2013-02-04

被招牌菜忽悠,有权请求退费

【案例】 2012年1月15日,郭如萍在一家酒店预订年夜饭时,店长向其推荐了为过年准备的招牌菜。为图口彩和喜庆,郭如萍欣然应允。直到除夕夜上菜后,郭如萍才发现招牌菜的猫腻:“年年有余”是“清蒸鲑鱼”、“鸿运连连”是“竹网烤羊排”、“周年旺相”是“西夏烤羊背”、“一团和气”是“炸麻团”、“年年高升”是“香煎年糕”。而这些家常菜只因菜名被虚夸,价格便是平常的八倍。感觉被愚弄的郭如萍随后要求酒店按正常收费,退回多余的钱。但被拒绝。


发表于2013-02-04

【点评】 酒店应退回差额。一方面,酒店将家常菜换个名称高价销售已违反信用原则。同时,顾名思义,招牌菜应该是拿手菜、名牌菜,郭如萍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解,才认可招牌菜的品种、质量、规格,并将之纳入年夜饭,事与愿违的结果,意味着其当初存在重大误解。而就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当初双方就招牌菜的质量及规格约定不明,而又不能协商确定,也就应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同档次酒店的标准来确定价格。

发表于2013-02-04

我国素有吃年夜饭的习惯,随着春节的临近,订桌年夜饭成为人们关注的事情。可从去年投诉、诉讼的情况上看,一些年夜饭已变成烦心饭,甚至许多消费者还在受到严重侵害却不得不忍气吞声。其实,面对侵害,消费者有权说不。

发表于2013-02-04

被加收附加费,有权拒绝支付

【案例】 2012年1月22日晚,秦姗姗一家吃完年夜饭后,服务员送来了账单。秦姗姗一看,发现竟多出120元。服务员回答属开瓶费,即共开启1瓶白酒、10瓶啤酒、1瓶饮料,每瓶10元。“可你们事先并没有讲需要收取‘开瓶费’呀!”秦姗姗表示不满。而大堂经理解释,酒店已在门口张贴告示:凡自带酒水者,如让服务员开启必须收取开瓶费,秦姗姗既未自行开启,又未拒绝服务员开启,自然应当支付。无奈之下,秦姗姗只好自认倒霉,一脸喜庆当即被不快所代替。


发表于2013-02-04

【点评】秦姗姗有权拒绝支付开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虽然酒店已在门口有过相关收取开瓶费的告示,但这并不足以让秦姗姗充分知晓,也不等于秦姗姗已经实际知晓,秦姗姗最终仍莫名其妙,也正好说明酒店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明确告知,使其无法根据自身需求作出相应选择,即酒店侵犯了其知情权。更何况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发表于2013-02-04

被擅自取消订餐,有权追究违约

【案例】 2012年1月8日,司马琳在一家酒店预定了年夜饭,并支付1000元定金。可就在除夕前一天,司马琳却接到酒店通知,取消预订餐,让其另选他处并原额领回定金。在司马琳的一再质问下,酒店道出了原委:因司马琳人少、消费不高且还占用一间包厢,影响了酒店收入。当初之所以接受,是没料到生意爆满,一桌难求。而今有人愿意出高价竞争,也就只好委屈司马琳了。而司马琳费尽周折,才在偏僻处找到下家,但同样标准的宴席费用却被加价800元。


发表于2013-02-04

【点评】司马琳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酒店应赔偿损失。酒店为一己之私,擅自单方拒不履行已签订的年夜饭服务合同,明显构成违约。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酒店必须赔偿司马琳被增加费用等损失。另一方面,酒店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酒店必须向司马琳返还2000元定金。

发表于2013-02-04

被长时迟延上菜,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2012年1月1日,谢莉菲便以不菲的价格在一家规模颇大的酒店预订了一桌年夜饭,虽然菜的价格比平时贵了些,但想到不用自己买、洗、炒等就可以吃到美味菜肴,谢莉菲也认了。可除夕夜就餐时,因顾客太多,酒店人手不足,导致菜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谢莉菲一家人边吃边等了近三个小时,还有6道菜没有上完。由于没了兴趣,倒了胃口,亦不知到何时才算完,加上父母冷得不行,只好提前结束晚宴。可酒店认为,要走可以,但因菜已配料,必须全额结账。


发表于2013-02-04

被长时迟延上菜,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2012年1月1日,谢莉菲便以不菲的价格在一家规模颇大的酒店预订了一桌年夜饭,虽然菜的价格比平时贵了些,但想到不用自己买、洗、炒等就可以吃到美味菜肴,谢莉菲也认了。可除夕夜就餐时,因顾客太多,酒店人手不足,导致菜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谢莉菲一家人边吃边等了近三个小时,还有6道菜没有上完。由于没了兴趣,倒了胃口,亦不知到何时才算完,加上父母冷得不行,只好提前结束晚宴。可酒店认为,要走可以,但因菜已配料,必须全额结账。


发表于2013-02-04

【点评】谢莉菲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并拒付未上完的菜金。《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吃了近三个小时,却仍有6道菜没有上完,已上的菜也需千呼万唤,表明酒店存在迟延行为。另一方面,酒店在生意爆满的情况下,却未能积极筹划,备足人手,对迟延上菜听之任之,当属过错。再一方面,上完菜、吃好饭,无疑是谢莉菲一家订制年夜饭所追求的目的,而酒店的迟延已严重影响了“完”、“好”的实现,甚至已没有继续实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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