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首次置业谨防六大陷阱 选房子应该先考虑这些!
- 发表于2011-01-21
友情提醒:有一些开发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掉进开发商设好的圈套里。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 发表于2011-01-21
友情提醒:根据笔者了解,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所以马大伯签的这个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开发商为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这种协议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 发表于2011-01-21
友情提醒:对于售房的开发商,如果其一旦违反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该典型事例而言,如果购房者想要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需要在购房签订合同时要求售房的开发商将其售房的广告内容也一并写进合同中或者让其签订补充协议,只有如此,才会使房屋买卖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明确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发生“事件”后能够及时进行合理解决。
- 发表于2011-01-21
友情提醒:现在商品房在一些地方来说,还比较紧俏,从而便导致开发商宁愿不卖房也不愿意修改合同,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因为签下“格式合同”后,就必须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履约,一旦出了问题,打起官司,受害的还是购房者。消费者不要随意签下这类“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原则,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就应该向开发商提出疑问,再协商解决。
- 发表于2011-01-21
为此,基于这种存在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必须要睁大眼睛谨防陷阱,如果一旦遭遇陷阱就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购房的合法权益。那购房者在购房时,主要存在哪些陷阱,并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陷阱一:模糊标的好圈钱典型案例:赵女士和丈夫所购房产的开发商是山西某房地产公司,这个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但他们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赵女士和丈夫都想知道这样的合同究竟该不该签。
友情提醒: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消费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不管开发商怎么要求,也不能由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