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购房须知五大问题,大家买房的需要好好看看~~
- 发表于2012-08-27
- 发表于2012-08-27
广大消费者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证”和“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具备这两证,消费者就要注意了,因为有些开发商在建楼前由于资金问题可能会将土地抵押给银行,但贷款盖起的楼房在销售时是不能够提供房产证的。对于开发商的承诺保证,最好是能够体现在合同上。
- 发表于2012-08-27
万一遇到“霸王条款”时该如何办?消费者首先要做的是要主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调解,并且找律师作进一步的了解咨询。遇到不合理的条款或要求时,消费者要极力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要忍气吞声。必要时还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发表于2012-08-27
- 发表于2012-08-27
霸王条款一: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 30% 的分期款(含定金)。首先此条款的规定不明确,因为房屋分期款与定金的性质不同。其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 。现在,该条款将分期款与定金合并在一起,一旦买房方在支付了 30% 钱款后违约,其所应承担的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就难以确定具体数额了。
- 发表于2012-08-27
霸王条款三:银行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比如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这在银行贷款保证或担保条款中频繁出现。某家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 发表于2012-08-27
霸王条款四: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格式合同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予、转移、重复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 发表于2012-08-27
根据《担保法》,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完全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的处理权。
- 发表于2012-08-27
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为数不少的银行在合同争议管辖条款中,都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出现合同争议必须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发表于2012-08-27
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霸王条款六:“消费者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也是格式条款一大问题。在一家银行的《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
现象四:不了解政府各项房产政策盲目置业最终吃亏
四招应对:在购房前最好先了解政府新出台的各项方针政策,咨询行家意见。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东莞消委会在“ 315 活动”期间倡导的房地产团,李副总表示十分的认可和赞同,团的成立能够给广大的消费者一个购房的引导方向以及一些相关的政策意见。因此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消费者的在购房前对所要购买的楼盘或楼价市场等相关信息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