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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须知】购房合同注意8个别忘,4条别答应

发表于2013-01-17

编者按: 冒着酷暑看了十几个楼盘,终于打定主意选定了自己未来的家,心中畅想着未来美好的生活。可现实却是,许多业主正为售楼书上的美好承诺不能兑现而频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据调查,该类诉讼已占到今年房地产官司的首位。

发表于2013-01-17

面对业主的起诉,开发商理直气壮:“在购房合同里,我也没有承诺售楼书上写的就一定实现。”明摆着,逗您玩呗!

发表于2013-01-17

现今,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建设部颁布的示范文本。除了这个文本,其实购房人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那么购房协议到底该怎么签?专业人士给您答疑。

发表于2013-01-17

1、面积误差有猫腻

律师提示:

个别发展商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充做面积误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便可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3-01-17

2 装修拒绝说进口

律师提示:


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等。写明“出卖人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不能用进口、高级等名词。

发表于2013-01-17

3 贷款不批分责任

律师提示: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可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这些内容在格式合同或补充协议里应明确约定。

发表于2013-01-17

4 赠送花园别轻信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即使房地产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楼门前底层用户窗户下的小绿地归您使用,如果没有得到全体购房人的认可,这种约定并不保险。您最好能和房地产商约定清楚使用的费用和期限,并明确使用权如被全体业主收回,房地产商应赔偿什么损失。

发表于2013-01-17

律师提示B

一些购房人在合同里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发表于2013-01-17

律师提示C

关于配套设施业主通常认为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就放心了:“保证邮局、商场、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在某年某月某日达到使用条件”。

对于“使用条件”业主往往理解为只有开张才能算达到使用条件。

但开发商会说:“房子卖出就达到使用条件了。至于什么时候开张不是我说了算。”所以应在合同中注明什么叫达到使用条件。

发表于2013-01-17

6 交房标准具体化

律师提示:


将交房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开发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么办,很多合同里没有规定,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业主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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