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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房倒房贷还在 震后失屋房奴如何翻身?】

发表于2013-04-26

人在房子没了,月供还要继续


国晖律师事务所韦用文律师解释,“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


像这种房子没了,却还要还月供的情况,显然对于失去房子的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如果之前没有买过相关的财产保险,该如何索赔呢?“房子损毁了,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从政府救助角度,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韦律师解释。

发表于2013-04-26

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


对于人死了房子还在这种情况,韦律师解释,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当然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等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发表于2013-04-26

汶川地震:贷款偿还困难的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自汶川大地震以来,灾区个人最主要的财富即大量房屋建筑被摧毁。据显示,四川省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和其他15个市州 倒塌及损坏房屋约440多万间,部分城镇几乎夷为平地;甘肃省倒塌 裂损房屋45万多间;陕西省倒塌裂损房屋30万多间。


针对这样的情况,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 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即日起开始执行。接着,5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称《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核销的依据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的规定。


可以说,这两个《通知》是监管层希望出台相应救灾政策来减少灾区民众负担的一种方式,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现场救灾还没有结束,灾区重建刚刚开始,灾区居民基本的生活秩序还没有确立的情况下,监管层急匆匆地出台这些《通知》更多的表现为政治上的倾向性。对于当前,该《通知》真正能够帮助灾区民众还有一个时间性问题。

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如果银行监管部门不是这样急匆匆地出台这样的通知,而是针对当前灾区住房损失的情况,给出十分清楚详细的信息。等现场救灾结束,监管部门在这样的清楚详细的信息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


这样的政策不仅更具有针对性,也能够体现人道原则、商业原则、公平原则的统一。因为,灾后的住房按揭贷款的减免,并非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其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


从人道的角度,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整个社会就得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他们,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发表于2013-04-26

灾民承担:不人道 政府承担:不公平


现在雅安地震房屋倒塌问题仍没有相关文件下发,有律师说,房子没了,人还在就必须还债;如果房没了,人也不在,就做为遗产,由遗产继承者偿还房贷。这听着似乎有点荒谬与不近人情。承受灾害的痛苦外,还需背负着已经失去的房产的债务,如此看来是相当不人道的。这时我们不妨回顾汶川地震时的解决对策。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针对房屋倒塌问题,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 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接着,5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称《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核销的依据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的规定。


可以说,这两个《通知》是监管层希望出台相应救灾政策来减少灾区民众负担的一种方式,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但是,这种人道的问题是不是仅仅灾区购房民众与商业银行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如果是,那么这些损毁住房的按揭贷款由商业银行与个人协商解决减免,这样可能面对的利益关系要简单些。

发表于2013-04-26

政府承担债务:对居民个人债权不公平


按揭贷款的减免还需要政府来承担时,那么这时就有一个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因为,对灾害所损毁的全部住房来说,有人购买住房借了商业银行的钱,有人没有借商业银行钱,也有人购买住房时可能是借的亲戚朋友的钱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所损毁的住房仅是借了商业银行钱的按揭贷款可以通过国家来减免,而其他方式或条件下所损毁住房的债务关系则不可减免,那么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特别是,灾区广大农村,农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在大地震面前,他们的住房也是毁于一旦,那么他们的住房损失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补偿,仅仅供应农民一套简易住房就可体现公平吗?因此,对于目前灾区居民住房按揭贷款的减免,如果是通过商业银行与个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协商解决,那么这是两者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债务的减免是要通过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来解决,这里就有一个公平性的问题,即住房损毁其他债务关系的人,政府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给予补偿。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债权与债务关系,这其中所面临的利益同样十分复杂。


房产若为投资品:则当承受应有风险


另一方面,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


也就是说,根据这些合同关系,即使是抵押物消灭了,但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商业原则。因此,在这种商业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可一了百了的事情,而且是要通过当事人协商谈判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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