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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租人、借用人等引起的物业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表于2009-09-21
问:如果物业服务纠纷是由于承租人、借用人等引起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实践生活中,物业服务纠纷常常还会涉及到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这部分物业使用人虽然不是业主,但其居住生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也应当受到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纠纷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因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处理。鉴于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作出了规定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基于此,如果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承租人、借用人等享有与业主相同的相关权利,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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