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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行银监会就商业房贷管理<补充通知>答记者问

发表于2007-12-12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对此,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强化宏观调控。 

记者:《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防范金融风险,9月2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前一段时期,舆论反映和关注较多的是对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发表于2007-12-12
以家庭为单位符合 

夫妻财产共有的法规 

记者:为什么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 

答: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记者:为什么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答:《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为此,建设部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记者:为什么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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