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贷新政补丁能否发挥威力

发表于2007-12-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并在当天下午公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

与央行9月27日下发的《通知》相比,《补充通知》对此前争议最大的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这个迟来的“补丁”能否使房贷新政发挥应有的效果呢?

央行9月27日下发的《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但是,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央行没有制定统一标准,而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此,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给出了4种版本:一、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二、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三、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四、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这4种版本对于第二套房的制约效果,可用“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比如,第一个版本对于炒房这种投机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原因有二:第一,炒房者可以在还清贷款后,继续享受“第一套房”待遇炒房,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循环炒房链条。第二,炒房者可以用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购房,并且享受“第一套房”才能享受的优惠待遇,从而形成以家庭众多成员为主体的循环炒房链条。
发表于2008-01-22
对普通百姓起到了不小的压力!
发表于2008-02-05
有限的力量
上一页|1|
/1页